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日期:2010-02-02 10:53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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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文〔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三明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9〕5号),加快培养海西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战略机遇,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教育事业中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直接、最具体的部分。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在海西建设中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重大举措;是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紧紧抓住海西建设带来职业教育大发展的战略机遇,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为着力点,推进职业教育规模、质量、效益良性发展,使职业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优化产业结构相同步、与民生就业需求相适应,逐步建立中、高职教育合理衔接,职普教育大体相当,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优化、特色鲜明,面向人人、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2010年-2012年)

  ——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更加合理。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招生1.5万人左右,在校生达4.5万人,毕业生就业升学率达95%以上;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达1.1万人。

  ——职业教育办学格局更加完善。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争创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三明职业技术学院争创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职院校创建2个国家级精品专业、6个省级精品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创建3所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创建3所国家级、2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创建3个国家级重点专业、6个省级重点专业。

  ——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更加扎实。进一步改善职业院校技能实践教学条件,建成5个国家级示范性实训基地、8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建成8个开放性、公益性的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比例达到85%,专业教师中“双师型”素质教师达到60%;高职院校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和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0%。

  ——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获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达到90%以上,高职院校毕业生获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达到70%以上;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进一步提高,其中优质就业率(指专业对口、稳定性高、劳动报酬优)要达到60%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更加健全。建成覆盖城乡、布局结构合理、设施设备条件先进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年完成企业职工技术培训1万人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实用技术培训8万人次。

  二、加大统筹力度,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四)统筹规划布局,促进职业教育规模化、优质化发展。强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领导责任,将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形成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职业学校,劳动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发证的职业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和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统筹调整职业学校布局,打破区域、部门、学校类型界限,推动全市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稳步推进市区、永安、宁化等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源整合,至2012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基本趋于合理。紧密结合加快实施“四市”发展战略和“一轴两翼”区域发展思路、三次产业协调推进的产业发展思路,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做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对职业教育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论证,重点支持骨干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

  (五)统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加快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科技和人事部门的项目资金,用于县级职教中心开展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开展实用人才培训和成人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同时统筹协调乡镇“农科教”培训资源,加强乡镇文技校建设。鼓励县级职教中心与有条件的乡镇文技校连锁办学,扩大招生规模,降低学习费用,方便农村初中毕业生和青壮年农民就近接受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和培训,形成覆盖县、乡、村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大力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抓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办好涉农专业,加快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农民。全市成立10个县级职教中心,建设10个省级示范性乡镇文技校。

  (六)统筹专业建设,加快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坚持“学校围着市场转、专业围着产业转、人才培养围着需要转”的原则,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调整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积极扩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林业等紧缺人才的专业规模。重点扶持和建设轻纺、机械制造、商贸旅游、生物制药、林产工业、水利电力、建筑、供用电、园林花卉、汽车制造与维修等行业背景广泛、专业基础扎实、产学结合紧密、专业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急需的专业。推进职业院校面向就业市场,及时根据行业和企业人才培养的要求,调整专业方向。建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行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加强职业院校专业教学工作,提高紧缺型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

  三、推进改革创新,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

  (七)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努力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支持公办职业院校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公办职业院校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支持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进职业院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

  (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形成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办学机制。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组建以专业(行业)为纽带,以企业为依托的校企合作型的职业教育集团,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机制。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积极推行弹性学习制度,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鼓励工学交替,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鼓励开展城乡合作办学,推进农村学生“一年在农村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在城市优质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在企业顶岗实习”的三段式办学改革试点。鼓励我市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面向省内外招生,跨省市联合办学。鼓励我市职业院校与台湾职业院校开展校际交流、人员交流、项目合作和文化交融,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闽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机制。

  (九)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拓展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组织多种形式的德育实践活动,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要选拔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建立一支集研究和教学于一体的创业教育专门队伍,组织和带动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自觉落实创业教育“进方案、进大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业能力。建立职业学校教学质量评价检查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落实保障措施,增强职业教育发展后劲

  (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措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经费支出中职业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市、县两级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村科学技术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经费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要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职业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落实,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职业学校的学费和开展的各类培训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办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2010至2012年,市、县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主要采取奖励、直接补助、资助学生的方式,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优势学校倾斜。支持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师生职业技能大赛;支持全市职工技能大赛;支持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骨干职业院校,建成一批覆盖城乡、布局结构合理、装备水平先进的社会化、开放性的技能培训及鉴定实训基地;支持经评估确认的高职院校国家、省级精品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省、市级重点专业、示范性实训基地和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在专项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十一)落实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多渠道筹措职教经费。建立社会办学激励机制,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生产实习并支付报酬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减扣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参与实训基地建设,企业可与学校共建或独立举办实训基地,企业出资建立的职业学校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可享受公办学校的用地政策。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优先保障职业教育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各有关部门在制定(修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其中。职业院校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将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职业院校实训实习场所用地。

  (十三)大力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市、县财政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教职工工资总额1.5%安排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经费,支持职业学校开展专业课师资、实训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培训。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在申报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名师评审中给予优先,在名师、名校长培养和各级各类先进评选时,职业学校、教师、学生的指标单列。改革用人制度,允许在核定教师编制15%比例内,由职业院校自主聘用(占编不入编)专业对口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到校任教,其工资由各级人事部门核定,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核拨。

  (十四)落实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助学金管理。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的领导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市、县财政要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进一步改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学、生活状况,吸引更多优秀青少年选择就读职业院校。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和贫困学生学费减免,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十五)落实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政策,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中等职业学校管理部门要建立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要切实落实好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的政策,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十六)加强用工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属于一般职业(工种),优先录用获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七)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定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校内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建立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人才、劳动力市场预测和分析,为职业教育提供科学的导向和依据。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为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职业教育发展合力

  (十九)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调整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明政办〔2009〕122号)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职业教育工作。发改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部门要统筹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制定办学规划、办学标准等;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教育财政投入政策;劳动保障、经贸、人事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推进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二十)加大职业教育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建立职业教育定期巡视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各县(市、区)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促进普职协调发展、保障职教经费投入的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定期举办“全市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和“全市职工技能大赛”,对优胜者授予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的技术等级,对各行业职业领域具有绝技绝招、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宣传作用,宣传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宣传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宣传职业院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倡导树立正确的求学观、择业观和人才观,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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