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三明市看守所安防系统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招标事项的批复
三明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三明市看守所安防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变更为邀请招标的函》收悉。我委以明发改投资〔2011〕68号文对三明市看守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同时核准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等公开招标。鉴于三明市国家保密局以明国保〔2010〕1号文认定该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该项目的重要设备招标方式调整为邀请招标,其余招标事项仍按原核准实施。请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评标专家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项目名称: 三明市看守所安防系统建设项目 | |||||||
项目单位名称: 三明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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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 |
部分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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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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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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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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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设备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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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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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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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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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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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决定说明:
(核准机关盖章) | |||||||
注意事项: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政府指定媒体(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福建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但是,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以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福建招标与采购网。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上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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