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元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三元区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令第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三元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分类
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供水价格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
(1)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5吨(含)以下的,供水价格调整为1.75元/吨;
(2)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5-35吨(含)的,供水价格调整为2.63元/吨;
(3)第三阶梯月用水量在35吨以上的,供水价格调整为5.25元/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供水价格调整为1.89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1.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07元/吨。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基础水价调整为1.89元/吨。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2.82元/吨。
三、其他事项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革命五老及遗偶生活用水实行优惠,供水价格按1.12元/吨执行。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部队、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对非居民用户价格优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不作调整,即: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其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5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00%。用户用水定额由市住建等有关部门具体核定并公布。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
四、有关要求
你司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优惠政策、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应在水费账单中单独列示。同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你司抄表周期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三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三明市区自来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价〔2017〕27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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