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66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3〕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学服务收费政策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医保规〔2023〕8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3-11-10 16:23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各专科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体系,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公立医院药学服务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药学服务项目

规范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溢用药物筛查等5个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价格仍按原规定收取。

二、增补项目价格

增补静脉药物配置费项目价格,按每组1元收取。

三、完善药事服务费项目内涵

药事服务费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技术劳务)的药事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内涵为药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固定场所实施处方及用药医嘱审核,严格执行 “四查十对”,为患者正确调配处方和发放药品并进行用药交待(标示用法用量、指导正确保管药品及中药用药注意事项等),同时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接受合理用药咨询,开展药物治疗管理、药物警戒、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害事件监测及临床药效评价,组织实施处方点评和超常预警等,并体现相应的记录。

其中:门诊药事服务费(包括中药饮片)项目内涵为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在固定场所开展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和发放药品并进行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接受用药咨询,开展药物警戒、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并书写记录。

住院药事服务费项目内涵为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和患者用药教育,并在病历中体现记录。

四、其他要求

(一)规范药事管理。各相关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同时,要提高药事服务质量,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药师培训和考核,提高处方审核水平,药物治疗管理能力。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加强药事服务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对于不具备资质的审方、未审核的处方等违规行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做好系统维护。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等配套工作。

本通知自20231115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医疗机构部分药学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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