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部署,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性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责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认真贯彻中央出台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配套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当前低水平、维持性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经费分担办法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1)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2)分担比例:免除学杂费资金(含信息技术教育,下同)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
三元区按6:2: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三元区财政各分担20%);
梅列区、沙县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区、县财政承担40%);
永安市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永安市财政承担60%);
其余八个县按8: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
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的现行“一费制”杂费标准和2004—2005学年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数计算确定。
2.对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3.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的生活费实行补助,市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10%(按全市统一补助标准计算),其余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含农村税改专项资金)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中央今后调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改工程,消除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逐步建立校舍维修改造投入长效机制,市、县、区政府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确保各地每年新增危房校舍得到维修和改造。市级财政从当年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划出10%作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国库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不得拖欠。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分年度实施方案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分年度逐步实施。
1.2006年,对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的一、二、三类杂费标准执行。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2007年,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3.2008年,全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4.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我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即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负担。
5.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二)县城城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县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县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领导和管理
按照省里要求,市里成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审核有关基础数据,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涉及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农村中小学。
(二)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
1.建立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县级政府应按照改革的要求,落实应承担的经费,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底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2.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全部足额纳入县级预算,其中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代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同级人大通过的预算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县级财政要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因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3.资金拨付方式及补助形式
(1)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与“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合并使用),封闭运行,由教育、财政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及对家庭贫困学生免教科书补助经费指标后,属于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的,市财政将省里下达的资金连同市级补助资金通过资金调度下达给县(市、区),县级财政应按进度及时拨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专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下拨到各农村中小学校(每学期免除学杂费分三次核拨,即每年2月与8月底前拨付本学期资金不低于50%;4月与10月底拨付本学期资金不低于80%;6月与12月底前本学期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属于对家庭贫困学生免教科书补助和市级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金通过市教育行政部门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拨到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也应同时纳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应按月份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
(3)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县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含税改专项资金)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为坚决治理乱收费提供了根本保证。要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开始,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其他任何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教学活动和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财政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预算中列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加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妥善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建立和实行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
1.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对免除学杂费政策不落实的地方,或者学校出现的乱收费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当事者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2.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月报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通知精神,为及时全面了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实施情况月报表”(表式见闽财教〔2006〕36号文件)分别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
(六)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主题词:教育农村经费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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