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民发〔201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
(一)明确两类机构功能定位。
(二)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
(三)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
二、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工作力量。
(二)加强业务培训。
(三)加强工作跟踪。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一)培育孵化社会组织。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三)发动社会各方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提供资金支持。
(三)密切部门协作。
(四)严格工作落实。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民 政 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残 联
2019年 4月 30日
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附件3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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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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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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