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8-05 17:23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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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政办〔202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

《三明市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2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

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切实做好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20197月,我市在清流、建宁、泰宁、将乐等县开展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形成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两类困难家庭认定、三步识别程序、九种帮扶措施”的“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全面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家庭认定标准、识别程序、帮扶措施的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精准帮扶工作,到2021年底,实现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兜底保障等民生问题得到基本保障,有效解决农村家庭相对贫困问题。

二、认定标准

根据农户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实行两类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识别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2016年初“回头看”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1.3倍的农村家庭。

(二)识别农村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扣除重大支出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3年内有新建住房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户、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年度低保标准4倍的农户、拥有小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农户、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以及好吃懒做、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农户,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农村相对贫困户。

三、识别程序

采取一申请、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告的“三步工作法”进行识别认定。

(一)“一申请”:由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三审核”:一是村委会审核。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对申请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情况报乡镇(街道)。二是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对象户籍人口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县级扶贫部门进一步审核。三是(市、区)扶贫部门审核。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户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的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管理。

(三)“两公示一公告”:一是村委会公示。将村委会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是乡镇(街道)公示。将乡镇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市、区)公告将通过县级审核确认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名单,在相关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政务网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帮扶措施

(一)结对帮扶。建立党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模式,帮助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增收计划、对接政策,解决实际困难。

(二)就业帮扶。健全技能提升机制,免费组织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健全岗位对接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推送2次以上适合就业的岗位信息;实施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常态化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对吸纳相对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实现全面就业;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将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口就地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健全创业支持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全面覆盖到有创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

(三)产业帮扶。对接产业扶持政策,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农家乐”、林下经济等项目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提供产业发展资金补助,每户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推广代耕代种模式,鼓励和支持缺乏劳动力或外出务工就业的对象,将其耕地、山地、鱼塘等交给亲朋好友或合作社代耕代种代养;对发展种养业的,在产业保险上给予补助;对因灾致贫的,给予灾后恢复生产帮助。扶持和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模式,委托农户发展订单农业。

(四)金融帮扶。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基金担保方式,对发展产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给予每户不高于5万元小额信贷担保和基准利率贴息支持。鼓励和支持县级成立农村相对贫困小额信贷担保基金,支持乡村扶贫担保基金为农村相对贫困户提供担保服务。

(五)教育帮扶。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精准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政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按每年不高于1600元学杂费、3000元国家助学金予以资助;中职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鼓励和支持本专科、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给予助学贷款贴息支持。

(六)医疗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第三次精准补助和市级医疗补助范畴;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患病住院的,在第三次精准补助后再由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对自费医疗费用按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3万元,切实减轻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七)住房安全帮扶。对居住在偏远自然村和受灾后需易地重建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易地搬迁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在享受省上造福工程基本政策补助的基础上,每人叠加补助不超过3000元。对居住在危旧房或灾后需就地重建、修缮加固住房的农村相对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每户按照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同类型标准落实建房补助。

(八)综合保障帮扶。进一步推进扶贫与低保制度相衔接,对无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鼓励和支持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因灾意外变故的相对贫困对象,及时落实灾害临时救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因残致贫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开展扶残助残行动。

(九)社会帮扶。充分发挥市、县扶贫开发协会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搭建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开展专项帮扶,努力实现政府帮扶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力。开展消费扶贫,通过政府食堂采购、工会组织购买、联系买家和电商销售等方式,促进农村相对贫困户农产品销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重要性,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扶贫办要加强对帮扶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按照县级负主体责任、乡镇负直接责任、行业部门负分工责任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脱贫出、返贫进”原则,采取大数据比对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农村相对贫困人口退出工作。对收入超出本地低保标准1.3倍且实际解决重大支出负担的对象,按照村“两委”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上报、县级扶贫部门批准的程序实施精准退出,退出后有关帮扶政策继续保持一年不变。要完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信息管理,建立精细化帮扶工作台账,在农村相对贫困户信息系统上线前,全面实行线下纸质管理。

(三)落实帮扶资金。各级政府要把帮扶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既要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又要统筹使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各级扶贫部门要严格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人社、教育、卫健、医保、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大产业、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兜底保障、扶残助残等方面资金投入,既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又要统筹各方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监督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并纳入当地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探索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容错免责机制,对符合政策、程序规范、无重大不良影响、未以权谋私或优亲厚友等情况的给予容错免责,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20211231,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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