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9-28 09:22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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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常态化长效化预防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预防服务机制,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大预防”工作格局。推行“调解仲裁+送法服务”模式,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线上+线下”等方式,常态开展“流动仲裁庭”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制度,深入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规范用工能力。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

  二、健全重大风险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完善争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密切关注教育培训、建筑施工、房地产、新业态等行业、农民工群体以及争议案件量大的地区,全面梳理排查争议风险点,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争议风险“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防止争议转化为案件。健全重大争议应急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应急预案,压实属地化解责任,落实重大争议报告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机制。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指引》地方标准为依据,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将开展专项协商与经常性的协商有机结合,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通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引导协商工作,工会组织要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要以民营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线职工、农民工为重点群体,以行业、区域协商为重点形式,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为重点内容,引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与工会或职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类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稳定职工队伍,防范劳动争议。

  四、做实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已经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能力建设,促进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综合服务中心“互联网+调解”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效能提升;对已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乡镇、街道,要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落实专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和解、调解方式就地就近化解争议。发挥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总对总”在线诉调机制作用,及时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线上申请。

  五、推进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统筹考虑本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逐步推进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由各设区市人社局按照每个调解中心开发不少于2个公益性岗位专门从事调解中心辅助性业务。

  六、推进多元调解服务供给。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配合力度,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鼓励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园区枫桥”机制提质增效。积极推进“仲裁+X”调解工作模式,探索和支持工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等群团组织及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人社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创星活动,进一步提升调解组织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七、完善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加强对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仲裁机构要落实先行调解、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等调裁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巩固调解成果,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八、强化组织保障推进工作落实

  (一)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要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二)加快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与协商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满足当事人更高的调解需求。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依托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福建省智慧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当事人线上申请调解、开展在线调解、线上调裁衔接等各项业务,提供线上调解服务。有条件的调解组织应积极推进数字调解室建设,提升调解服务能力。

  (三)推进落实协商调解工作保障。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规定,省、市、县人社部门、总工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落实《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工作补贴。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员会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总工会   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

  三明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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