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住金〔2012〕34号
各县(市)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质,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该住宅内的相关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下同)没有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年内,或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六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业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相关费用。
二、办理程序及提供的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填写《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县(市)管理部或归集科(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业主委员会或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住户签名形成的决议;
4.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电梯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5.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管理中心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三)业主持经管理中心审批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印鉴,并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2.业主应承担费用证明或电梯施工单位开具的收款发票。
提供业主承担费用证明的,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给电梯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开具收款发票的,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业主的个人存款账户。
3.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办理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主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以业主所应承担的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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