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4-08-20 11:17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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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金〔2014〕54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审批手续,方便缴存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审批事项进行简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简化提取审批手续

  取消《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申请人和代办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缴存职工需在提取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委托他人代办的,由代办人在提取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优化借款申请表填写项目

  启用新的《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减少需由借款申请人填写的部分项目,取消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盖章。

  三、改进个人收入认定办法

  制订借款申请人及共有权人的收入认定标准,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认定其收入,不再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四、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提取申请以中心受理日期为准、贷款申请以银行收件日期为准。

  附件:

  1.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认定标准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8月19日 

 

  附件2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认定标准

  一、在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以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认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职工的实际工资已超过住房公积金封顶的工资基数,需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后予以认定。职工对工资收入认定有异议的,可按近6个月银行工资账户收入明细认定其月工资收入。

  二、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依据个人信用报告中公共信息明细栏目记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认定。

  三、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1年及住房公积金非正常缴交的职工,月工资收入按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认定。月工资收入达4000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后予以认定。

  四、兼职收入不得超过本职工作工资收入,应提供兼职单位的营业执照、收入证明、兼职职业资格证书;房产租赁收入应提供产权人为借款申请人、房产共有权人或共同还款人的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投资收入应提供分红收入证明原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公司营业执照、投资入股证明(如公司章程)。上述三项收入需提供申请借款时前6个月相应的税收证明或银行账户收款明细印证后方可予以认定。

  五、未退休父母和未婚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的收入按上述标准予以认定,并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共同还款人有未结清贷款的,其收入应扣除未结清贷款的月应还款额后,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借款人及其共有权人月缴交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60%及以上的,可不受该比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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