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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三明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0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经研究,决定印发《三明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总工会   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     三明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24年8月15日

    2024-08-21

  • 关于集中开展202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打击非法用工,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等规定,定于近期集中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审查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审查对象及范围   辖区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当地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审查。其中在三元区的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应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书面审查。   三、集中审查办法   (一)网上电子书面审查,通过福建省劳动监察预警平台(http://220.160.52.229:8772/glpt/)申报。   (二)纸质材料书面审查,确实无法通过网络平台申报的 ,可选择通过填写《三明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并附有关纸质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网络平台申报流程、书面审查表等资料可到市人社局网站下载(网址rsj.sm.gov.cn→“表格下载”→“劳动关系”板块)。   四、结果运用   此次书面审查结果将作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录入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应用推送省公共信息数据汇聚平台,共享公布至“信用福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互联网+监管”等平台。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书面审查材料报送。   对未按要求报送劳动保障用工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联系方式   辖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   市本级   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7506743   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杜鹃新村32幢   三元区   三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37144   三元区东新五路336号梅林大厦(消防支队对面)   沙县区   沙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862718   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长泰南路18号2楼   永安市   永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650060   永安市行政中心附楼1号楼105室   明溪县   明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861060   明溪县雪峰镇东方军路166号劳动大厦一楼   清流县   清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703822   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29号建材城D幢1楼   宁化县   宁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24339   宁化县长征大道31号城市建设展览馆一楼   建宁县   建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959882   建宁县青山南路7号(乐家家超市斜对面)   泰宁县   泰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868807   泰宁县杉城镇和平北街10号   将乐县   将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267561   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56号社保大厦4楼   大田县   大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227799   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八楼)   尤溪县   尤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06656   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号   附件:1.网上审查操作手册   2.书面材料清单   3.三明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2024-03-01

  • 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上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切实提升全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决定在全市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劳动关系治理基础,增强协商调解服务供给,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就便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周密组织部署,确保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二、认真落实牵头单位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责任分工   按照闽人社文〔2023〕155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和县级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指导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各级工会、工商联、企联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调解组织和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园区枫桥”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和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各级企联负责推进所属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同时,各县(市、区)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加强进度跟踪和调研督导,及时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满意度。   三、明确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和规范化建设要求   一是加强预防工作。各类调解组织发挥各自联系服务对象和工作渠道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二是强化沟通协商。各类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通过协商化解争议。三是做好调解工作。各类调解组织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调解原则,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四是健全调解机制。各类调解组织要建立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工作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健全完善调解组织与仲裁院、人民法院衔接制度。五是拓宽工作机制。各类调解组织要积极使用人社、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认真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推动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六是强化组织保障。各调解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要支持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专兼职调解员,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提升协商调解能力。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总工会   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 三明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24年2月2日

    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