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三明市体育社团管理的通知
各市级体育社团:
为了加强对市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体育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体育社团活动,促进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育社团成立条件及要求
体育社团的成立,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成立申请,经三明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依照规定到三明市民政局进行登记。申请成立的体育社团,其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且符合各项发展要求,以促进全市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体育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体育社团,不得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一)成立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需提交审核的材料
申请成立的体育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三明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载明设立社会团体的理由,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发起人、活动形式和业务范围,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情况;
2.符合规定要求的体育社团章程草案、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体育社团章程应符合民政部门的章程范本要求;
3.体育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和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征信证明);
4.体育社团会员内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裁判员(二级以上<含二级>)5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以上<含二级>)5人以上证书复印件;特殊项目或传统项目除外。
三明市体育局相关业务科室收到成立体育社团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并提交局会议研究,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成立条件的,将向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出具审查意见。
(三)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新成立登记的体育社团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体育社团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同时报三明市体育局备案。
二、体育社团的变更
体育社团的名称、机构、法人代表和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办公地点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事先向三明市体育局请示,经批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到三明市民政局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
三、体育社团的换届
体育社团应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体育社团换届须提前2个月向业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换届请示(本届主要完成工作情况,召开理事会议研究换届主要内容并附上会议纪要,拟任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本届理事会工作总结(报告);会员花名册;理事会花名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花名册、个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章程(修改草案)。
市体育局业务科室在收到体育社团换届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换届材料完整性、拟任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材料初审,并视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换届选举批复。
四、注销、撤销登记
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三明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向三明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章程既定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未年检、未正常开展活动、没有经费来源、违法违纪行为等);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检、没有落实党建工作的,经三明市体育局、三明市民政局研究后,由三明市民政局作出撤销决定。
五、任职管理
(一)领导职位设置。体育社团领导职位一般包括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体育社团领导成员配备,既要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社团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不在此限内。有条件的社团应充分考虑吸纳热心党员加入,推选担任社团领导职务。
(二)任职基本条件。兼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体育社团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服务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任职审批程序。担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含任期届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市管干部及以上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体育局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2.非市管干部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市体育局审批;
3.体育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经本人所在科室(单位)同意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社团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情况特殊的可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五)任职期限及报酬。兼任体育社团同一个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期间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六、监督与管理
(一)体育社团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开展,不得随意变更和扩大。
(二)体育社团相关赛事的执裁工作,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体育社团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
(四)体育社团出访、接待境外团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市体育局协助市民政局对登记在册的体育社团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按章程开展业务情况;审核领导成员的配备、人员变更等情况;审核并协助申报办理有关体育交流等涉外事宜;审计、监督财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和接受资助等情况;实施年检和清理等工作;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组织指导参加的综合性活动;组织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咨询及服务活动。
(六)体育社团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1.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
2.体育社团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市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3.体育社团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市体育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同时不得妨碍体育项目发展,损害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社团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对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
(七)体育社团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1次。举办、承办的体育竞赛,应当为参赛者办理或落实人身意外保险。
(八)体育社团不得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九)体育社团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三明市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明民管﹝2018﹞6号)文件要求执行。
(十)体育社团要定期向三明市体育局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1.活动于本年度12月完成的,应在12月31日前将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汇总后上报(包括图片、影像、年度报告等文件)。活动延续至1月完成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相关资料。
2.凡一年不提交年度报告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整改。
3.超过两年(含两年)不提交年度报告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的,市体育局会同市民政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市体育局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体育行业管理力度,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社团进行清理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组织和非法在市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境外组织。针对体育社团违反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体育局进行纠正处理,或商请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七、社团党组织建设
凡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党组织关系在体育社团的,要单独成立党组织,并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党建工作。对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的体育社团,由三明市体育局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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