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提增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推动“四领一促”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做实做细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坚决消除阻碍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各种隐形壁垒,全力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三明市提增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含3个方面16条具体措施,主要是:
一是强化机制建设(4条)。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打通重获信贷支持通道;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提高民营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服务民营小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推动银行机构建立贷前多维评估机制,加强贷后动态监测。鼓励将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融入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环节。
二是提升融资质效(7条)。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鼓励单列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落实专项贷款政策,发挥各项政策性优惠贷款产品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发放首贷、信用贷以及1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加大民营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发挥科技金融服务信贷决策,探索知识产权、林权、碳权、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专项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提高贷款效率;加大增信支持,采取追加纯信用贷款、用足抵押率、保险增信和线上转线下审批等措施,维持原有授信额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增信服务力度,确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推动对接资本市场,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对接民营小微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稳步降低融资成本,积极争取银行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抵押品自评估或免评估、降低助贷机构收费标准、下调保证金存款占比等措施,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查处变相推高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融资服务保障(5条)。落实公平信贷原则,完善民营小微企业授信审批和服务准入制度,贷款审批不得对民营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服务民营小微企业专职部门;常态化开展对接服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融资对接服务机制,完善金融科技特派员制度;强化协调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融资“白名单”企业库,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持续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行动,不定期收集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三、实施期限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联系人:林隆茂,联系电话:0598-828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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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推动“四领一促”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做实做细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坚决消除阻碍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各种隐形壁垒,全力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三明市提增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含3个方面16条具体措施,主要是:
一是强化机制建设(4条)。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打通重获信贷支持通道;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提高民营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服务民营小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推动银行机构建立贷前多维评估机制,加强贷后动态监测。鼓励将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融入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环节。
二是提升融资质效(7条)。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鼓励单列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落实专项贷款政策,发挥各项政策性优惠贷款产品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发放首贷、信用贷以及1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加大民营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发挥科技金融服务信贷决策,探索知识产权、林权、碳权、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专项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提高贷款效率;加大增信支持,采取追加纯信用贷款、用足抵押率、保险增信和线上转线下审批等措施,维持原有授信额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增信服务力度,确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推动对接资本市场,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对接民营小微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稳步降低融资成本,积极争取银行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抵押品自评估或免评估、降低助贷机构收费标准、下调保证金存款占比等措施,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查处变相推高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融资服务保障(5条)。落实公平信贷原则,完善民营小微企业授信审批和服务准入制度,贷款审批不得对民营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服务民营小微企业专职部门;常态化开展对接服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融资对接服务机制,完善金融科技特派员制度;强化协调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融资“白名单”企业库,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持续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行动,不定期收集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三、实施期限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联系人:林隆茂,联系电话:0598-828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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