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指出“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等省直有关单位的指导支持下,挂牌设立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全省率先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制定目的
制定《关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试行)》),目的是配套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要求,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试行)》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县、乡(镇)、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
(二)明确交易品种范围。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市场交易品种范围和交易方式,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三)分级分类有序实施。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明确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须进入市级及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四)以点带面逐步覆盖。依托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三元区、沙县区作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试点形成有效经验做法,适时由点及面逐步向全市推开,尽快实现市域全覆盖。
(五)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多种形式广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场交易的宣传引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联系人:黄弘,联系电话:0598—822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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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指出“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等省直有关单位的指导支持下,挂牌设立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全省率先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制定目的
制定《关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试行)》),目的是配套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要求,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试行)》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县、乡(镇)、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
(二)明确交易品种范围。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市场交易品种范围和交易方式,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三)分级分类有序实施。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明确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须进入市级及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四)以点带面逐步覆盖。依托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三元区、沙县区作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试点形成有效经验做法,适时由点及面逐步向全市推开,尽快实现市域全覆盖。
(五)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多种形式广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场交易的宣传引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联系人:黄弘,联系电话:0598—822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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