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制定背景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一项工作任务。2019年12月4日,原《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政〔2019〕11号)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持续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协同推进三元区、沙县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能源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划定,扩大禁燃区范围,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通告》调整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扩大禁燃区范围
将沙县区的虬江街道、凤岗街道纳入三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三元区(徐碧街道、列东街道、列西街道、陈大镇、白沙街道、城关街道、富兴堡街道、荆西街道);沙县区(凤岗街道、虬江街道)。
(二)持续严格管控高污染燃料禁用种类
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状况,市区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此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管理要求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其中,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2.沙县区的禁燃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3.禁燃区内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推动开展禁燃工作。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四、实施期限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政〔2019〕11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沙政〔2019〕128号)同时废止。国家、省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林新尧,联系电话:0598-828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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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制定背景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一项工作任务。2019年12月4日,原《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政〔2019〕11号)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持续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协同推进三元区、沙县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能源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划定,扩大禁燃区范围,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通告》调整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扩大禁燃区范围
将沙县区的虬江街道、凤岗街道纳入三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三元区(徐碧街道、列东街道、列西街道、陈大镇、白沙街道、城关街道、富兴堡街道、荆西街道);沙县区(凤岗街道、虬江街道)。
(二)持续严格管控高污染燃料禁用种类
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状况,市区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此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管理要求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其中,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2.沙县区的禁燃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3.禁燃区内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推动开展禁燃工作。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四、实施期限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政〔2019〕11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沙政〔2019〕128号)同时废止。国家、省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林新尧,联系电话:0598-828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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