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17 08:03 来源:市政府办
| | | |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执行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8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同时针对脱贫攻坚实际,陆续出台我市城市困难家庭医疗保障、第三次精准补助等政策。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今年7月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为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出台《实施意见》,将我市脱贫攻坚期医保扶贫政策融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实行资助参保政策。2023年原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政策不变,2024年起,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10万以上的部分按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四)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具体包括: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二、三、四、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按90%、70%、70%、60%、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实行动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五)倾斜救助。我市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7%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分类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机制。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发挥综合帮扶作用,引导资源向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较重的大病患者倾斜,做到精准防贫,推动共同富裕。

  (二)做好政策过渡衔接。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的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及要求,全面清理现行各级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将我省脱贫攻坚期间出台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及我市医保扶贫、第三次精准补助、城市困难家庭医疗保障等政策,在对象范围、分档救助、救助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分类融入到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立动态调整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脱贫攻坚期出台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外的地方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后续视医疗救助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医疗救助筹资标准。

  (四)不断提高医保政策便利性。一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二是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增强救助时效性。三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此外,《实施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落实落细。

  四、执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吴昊 电话号码:8299160)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执行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8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同时针对脱贫攻坚实际,陆续出台我市城市困难家庭医疗保障、第三次精准补助等政策。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今年7月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为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出台《实施意见》,将我市脱贫攻坚期医保扶贫政策融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实行资助参保政策。2023年原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政策不变,2024年起,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10万以上的部分按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四)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具体包括: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二、三、四、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按90%、70%、70%、60%、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实行动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五)倾斜救助。我市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7%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分类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机制。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发挥综合帮扶作用,引导资源向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较重的大病患者倾斜,做到精准防贫,推动共同富裕。

  (二)做好政策过渡衔接。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的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及要求,全面清理现行各级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将我省脱贫攻坚期间出台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及我市医保扶贫、第三次精准补助、城市困难家庭医疗保障等政策,在对象范围、分档救助、救助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分类融入到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立动态调整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脱贫攻坚期出台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外的地方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后续视医疗救助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医疗救助筹资标准。

  (四)不断提高医保政策便利性。一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二是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增强救助时效性。三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此外,《实施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落实落细。

  四、执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吴昊 电话号码:829916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