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后的《三明市林业生物资产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06-24 08:14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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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7日,三明市林业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市监管分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三明市林业生物资产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综〔2026〕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29日,三明市林业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三明市林业生物资产票据管理办法》,有效期3年。为进一步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渠道,健全林业生物资产票据运行机制,规范创设、流转、交易、质押等行为,现根据有关单位意见和文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就《三明市林业生物资产票据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新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5章31条。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办法》制定依据、林业生物资产票据定义、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 

  (二)第二章:创设。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规定林业生物资产票据创设的主体范围、林票存续期限、林业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核验职责、已创设资产相关权利的处分等内容。

  (三)第三章:流转、交易、质押。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林业生物资产票据交易的场所、交易方式、转让条件、质押要求等

  (四)第四章:注销。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林业生物资产票据注销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林业生物资产票据公开登记系统主要功能、《办法》有效期等内容。

  三、新修订内容

  (一)单列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将原来第三条中“林票的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林票所对应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且不得超过20年”,单列为第六条。原第五条内容“为保障林票对应的林木资源资产在林票存续期间得到持续管护,国有营林单位和国有林业收储机构作为林票创设主体的,鼓励其在创设阶段自持保留不低于拟创设林票总额20%的份额,自持保留的份额在创设的林票上予以标注说明,林票存续期间该自持保留的份额不得消减,也不得流通。”单列为第七条。

  (二)新增第二十二条内容。根据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意见,为农村集体资金能更好地参与林票交易提供政策依据。

  (三)新增2家发文单位。因机构改革,原发文单位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已撤销,为加强金融支持林业生物资产票据工作,扩大发行规模,发文单位由原来3家增至4家。

  (四)文件有效期修订为5年。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次《办法》修订有效期改为5年。

 

  三明市林业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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