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民营医院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8 16:36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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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在医疗保障部门规定平台采购,严格执行医保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市医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民营医院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民营医院不断壮大发展,在日常管理及稽核稽查中发现现行定点民营医院医保支付政策与民营医院多元化、个性化发展及深化医保改革发展不相宜问题日益突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定点民营医院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情况开展摸底调查、按需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定点民营医院医保支付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全市医保定点民营综合(专科)医院。

  (二)制定药品(耗材)医保支付政策。为把国家及省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让老百姓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耗材),有效减轻患者的就医用药负担。

  1.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我市公立医院执行三明市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耗材)及“零差率”销售政策,其药品(耗材)支付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备案采购:

  (1)部分药品(耗材)采购价格低于我市采购平台同品种价格10%的,允许备案采购,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限价支付。对部分定点连锁专科医院集团采购专科耗材(如晶体等)的,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我市联合限价采购平台同品种耗材价格。

  (2)对未在我市采购平台挂网目录内的临床急(必)需药品(耗材)的,允许备案采购,按照医保支付政策支付。

  2.为满足患者中药饮片用药需求,允许定点中医专科医院(含中医门诊部)使用精选中药饮片,按照我市联合采购平台同品种中药饮片价格限价支付。

  (三)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1.定点民营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参照我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但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仍按明医保〔2019〕13号规定的参照一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2.医保定点三级(甲乙)民营医院,参照我市三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定点二级(甲乙)民营医院,参照我市二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定点一级(甲乙)和未定级别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我市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其中调低原项目高于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调低404项,调整后支付标准降幅16.94%;调高原项目低于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调高663项、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增幅20.28%)。

  3.为满足民营医院多元化、个性化发展,定点一级(未定级)民营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全面衔接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扩充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按二级公立医院同项目医保支付标准90%设置。

  4.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弥补中药饮片“零差率”销售。增加中药药事服务费(门诊)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参照一级公立医院支付标准20元/人次。

  (三)建立动态调整管理。定点民营医院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医保支付标准参照省市医保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此次完善定点民营医院医保支付政策,涵盖医保药品、耗材及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面广、项目多,各有关单位及定点民营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加强组织落实,按时间节点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平台、备案管理、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等工作衔接,确保政策顺畅实施。 

  (二)夯实内部管理。各定点民营医院要按照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全面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制度(除病种付费依申请)、医疗服务和药品(耗材)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内容提供服务,不得重复收费、扩大加收范围或套项目收费等不规范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自立项目),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线上线下监管,及时掌握定点民营医院执行药品(耗材)平台采购、备案管理并“零差率”销售及医疗服务行为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约谈,依法查处违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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