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与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3-03-01 09:22 来源:三明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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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励对象

  参加由国际奥委会或单项体育组织、亚奥理事会或亚洲单项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亚洲、全国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福建省运动会(四年一届)取得名次的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参照省政府奖励标准。

  (二)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三)在青少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四)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世界青年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奖励。

  (五)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

  (六)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奖励。

  (七)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7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奖励。

  (八)创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给予5万元奖励。

  (九)创亚洲、世界青年纪录给予2万元奖励。

  (十)创全国纪录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集体项目运动员主力队员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不含省运会)。

  (十三)教练员按其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发给(其中现任教练员60%、输送教练员40%),集体项目教练组中的每位奖励按一名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含省运会)。

  (十四)行政、科研、医务、后勤等相关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12%予以奖励。

  (十五)在福建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奖奖励:

  1.运动员奖励对获得省运会单项个人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分别按2万元、0.8万元、0.5万元、0.16万元、0.13万元、0.1万元、0.07万元、0.0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团体项目取得名次的,按报名参赛每人1份奖金计发。对获得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第一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每名参赛队员分别按2万元、1.5万元、1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教练员奖励。我市教练员(组)直接训练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教练员(组)奖金标准与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项目)的教练员(组)按奖金标准的1—2份计发(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发;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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