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程序应如何启动?
答:依《办法》规定,启动口头审理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商评委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口头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向商评委请求进行的口头审理。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请求的主体应当为评审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主体不能请求启动口审程序;二是请求的形式需是提出书面申请的方式;三是请求的理由应是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有进行当场质证的必要并作具体说明;四是请求的期限,《办法》第四条规定,评审案件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评委提出;评审案件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向商评委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上述四个方面中,第三方面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充分说明当场质证的必要性并获得商评委的认可,口头审理才有可能进行。考虑到当前评审案件审理任务仍然很重,商标法亦对案件审理期限作出规定,因此,对于根据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事实的案件,商评委将不再进行口头审理,以确保案件审理效率,及时解决商标争议。对于不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商评委将在相应的决定或者裁定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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