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计入日常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以下收入不计入收入范围:①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建国前老党员等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优抚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②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③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④因公(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⑤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⑦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⑧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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