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驻到我市的,给予新迁入企业资助金额20万元,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比照享受我市同类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上海市已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迁入我市,按企业在我市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0%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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