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市政府国资委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对出资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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