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
日期:2016-04-21 09:26
来源: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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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规定:“一、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方案 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已办理新的证件,对外信息可以按新的税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在认证期内可以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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