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化妆品等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原材料在进口时已交了消费税,企业在生产销售这一环节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吗?如果原材料在进口时没有缴纳消费税,是不是直接在生产销售这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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