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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能否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日期:2015-03-12 09:27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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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1条的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据此,乡镇政府不能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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