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6〕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2-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7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完善体被系统、血液系统、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体被系统类项目53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2.停用“变应原皮内试验”等261个相关体被系统类项目(详见附件2)。
(二)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3)。
2.停用“骨髓采集术”等29个相关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4)。
(三)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5)。
2.停用“眼动检查”等25个相关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6)。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体被系统、血液系统、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体被系统、血液系统、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及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市医保中心同步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总医院(医共体)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牵头做好医共体内的价格政策培训,督促医共体内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策落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部门。
附件:1.三明市规范整合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三明市停用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三明市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4.三明市停用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三明市规范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6.三明市停用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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