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6〕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5〕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明市医用耗材基金支付标准:
1.实行C-DRG收付费管理的除外可另行收费9类耗材,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基金按C-DRG管理规定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价的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
2.未实行C-DRG收付费管理的,上述9类耗材最高支付限价参照C-DRG管理规定执行,其他一般耗材最高支付限价2万元,基金支付比例按原政策执行;涉及集采的按集采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合理预期,确保落地见效。
三、耗材目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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