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5-00040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5〕5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1-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完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项目13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二)停用A型超声检查等115个相关超声类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市医保中心同步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总医院(医共体)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牵头做好医共体内的价格政策培训,督促医共体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策落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部门。
附件:1.三明市规范整合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三明市取消超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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