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5-00037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5〕5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省调整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明医保〔2025〕51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5-10-15 11:32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5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落实省调整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连续动态血糖监测项目并调整价格停用“连续动态血糖监测(72小时后,每增加1日)”项目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基因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2个分项,实行区分定价;各类病原体核酸测定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分项予以定价(具体详见附件)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

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价格管理工作,加强价格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调价前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市医保中心同步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更新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总医院(医共体)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医共体内的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和本单位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51015日起执行,以往政策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医疗机构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公立

医疗机构项目价格调整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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