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5-00037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5〕5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5〕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落实省调整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连续动态血糖监测”项目并调整价格,停用“连续动态血糖监测(72小时后,每增加1日)”项目;“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基因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2个分项,实行区分定价;“各类病原体核酸测定”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分项并予以定价(具体详见附件)。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
二、各派出机构及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价格管理工作,加强价格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调价前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市医保中心同步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更新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总医院(医共体)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医共体内的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和本单位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医疗机构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公立
医疗机构项目价格调整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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