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5〕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21
- 有效性:有效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一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针对现有项目的技术改良创新、拓展应用,医用耗材改进迭代等,修订一氧化氮吸入、诊查费
三、医保配套政策
此次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子项目及其除外可收费医用耗材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修订及整合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除外可收费医用耗材保持医保属性不变。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医共体内)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同时,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对新增项目,应在项目开展前将试行期自主定价项目的收费标准及项目成本构成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通知自
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除外耗材修订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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