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0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设置为50万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人群不设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