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4-00047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专项调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明医保规〔2024〕8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4-10-31 16:26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价采函〔2024100)、《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整治肿瘤基因检测不规范问题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降低患者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医政函〔20247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治理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低糖化血红蛋白测定、N-B型钠尿肽前体(NT-ProBNP)测定等2个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增补高通量测序(2基因和低于4种肿瘤用药指导)、高通量测序(3基因和4种肿瘤用药指导)、高通量测序(超过3基因和4种(含)以上肿瘤用药指导)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二级价格(详见附件)。

三、医保部门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检测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执行标准可以下浮,不可上浮。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落实工作,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急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

本通知自2024111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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