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4-00042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4〕1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0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
明医保〔2024〕16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4-10-10 17:07
 各县(、区)医保派出机构、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近年来,我市在纵深推进医改进程中,着力构建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社会办医疗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为规范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24〕3,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审批

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严格审查医疗机构床位、科室、人员、房屋、设备和规章制度等,对符合基本标准予以准入。严禁降低审批或者备案标准,严禁审批或者备案未明确及基本标准的专科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要与诊疗科目、医师执业范围、医护人员配备相匹配。对卫技人员配置等不达标的按规定核减床位、核销诊疗科目、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销《诊所备案凭证》等。

    二、完善医保支付

(一)纳入我市医保定点管理的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年医疗总费用(含新增医疗项目及床位)按照我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增长率标准设定医疗总费用增长超支部分和当年度稽核扣款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在医保基金中单独划出一定总额(不计入各总医院的包干基金总额)用于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结算,当年度医保基金预算基数扣减上年度稽核扣款。

三、强化日常监管

民营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照标准配备相关岗位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坚决杜绝低标入院、挂床住院、住院体检和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有关政策,严格遵守定点服务协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卫健行政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定期、不定期联合医保部门开展督查对执业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投诉举报集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置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与医疗机构年检校验、延续注册、政府投入、医保支付等挂钩,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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