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4-00042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4〕1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0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近年来,我市在纵深推进医改进程中,着力构建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社会办医疗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为规范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24〕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审批
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严格审查医疗机构床位、科室、人员、房屋、设备和规章制度等,对符合基本标准予以准入。严禁降低审批或者备案标准,严禁审批或者备案未明确及基本标准的专科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要与诊疗科目、医师执业范围、医护人员配备相匹配。对卫技人员配置等不达标的按规定核减床位、核销诊疗科目、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销《诊所备案凭证》等。
二、完善医保支付
(一)纳入我市医保定点管理的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总费用(含新增医疗项目及床位)按照我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增长率标准设定,医疗总费用增长超支部分和当年度稽核扣款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在医保基金中单独划出一定总额(不计入各总医院的包干基金总额)用于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结算,当年度医保基金预算基数扣减上年度稽核扣款。
三、强化日常监管
民营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关岗位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坚决杜绝低标入院、挂床住院、住院体检和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有关政策,严格遵守定点服务协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卫健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定期、不定期联合医保部门开展督查,对执业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投诉举报集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置。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与医疗机构年检校验、延续注册、政府投入、医保支付等挂钩,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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