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各县(市、区)医保派出机构、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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