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4-00034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4〕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
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8〕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基层慢性病门诊保障用药信息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市基层慢性病门诊保障用药相关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总医院(医联体)应及时将基层慢性病门诊保障用药的相关信息发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在行政村设立的村卫生所和医养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各总医院(医联体)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督促、指导以上各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有效保障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种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三明市基层慢性病门诊保障用药信息汇总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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