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4〕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4〕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省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取卵术”等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定公立医院价格(附件1)。
(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医用耗材政策标识 表(附件2)。
(三)取消“B超下采卵术”等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经批准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超批准项目范围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我市制定的项目价格按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收费价格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医保报销比例8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60%,支付额度计入当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按男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其余项目按女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
(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孕不育诊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我市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落实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服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三明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院项目价格表
2.三明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医用耗材政策标识表
3.三明市取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