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59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医保规〔2023〕7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3-10-07 11:40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共体),实施DRG民营医院

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持续深化我市医改,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双打包”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解决实施过程中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简称C-DRG)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等问题,更好地保障住院患者医疗权益,体现疾病诊治的复杂程度和资源消耗差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调整C-DRG收付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C-DRG付费标准

(一)新增临床需求新技术病组。结合临床发展需求,促进新技术临床发展和应用,新增“肝脏的其他手术 ”“经导管瓣膜手术”“经导管先心病手术”“胃肠镜治疗”等11个病组并制定收付费标准。

(二)新增中医中治病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突显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C-DRG组收付费改革在推动中西医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执行中西医同病同价,新增“四肢关节骨折撬拨复位术”“痔疮的中医手术治疗”“肛肠疾病的注射和套扎治疗”“肛肠感染性疾病的挂线治疗”“肛肠感染性疾病的切除和引流治疗”等5个病组并制定收付费标准。

二、调整部分C-DRG病组收费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住院患者医疗权益,体现疾病诊治的复杂程度和资源消耗差异,调整“肾和输尿管其他手术”“一般附件手术或盆腹腔探查术”“脑脊髓出血性疾病,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等病组收付费标准。

以上新增及调整C-DRG组收付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调整除外药品耗材目录

(一)调整除外高值药品目录可另行收费高值药品(单价为1000元以上)目录中,新增“阿布昔替尼片”“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微球”等65个品种,保留“阿柏西普眼内注射溶液”“贝伐珠单抗注射液”等96个品种。详见附件2。

(二)调整除外高值耗材目录可另行收费的9类高值耗材目录中,增加“除颤器”项目取消“膜肺”项目其他不变详见附件3

四、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或新增纳入C-DRG收付费管理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9类高值耗材,实行国家和省集采价格的,按照国家和省集采高值耗材医保支付政策动态调整;达芬奇机器人手术辅助操作系统,镇痛分娩、导乐陪伴分娩等特需医疗及整形美容的非医保项目,由患者个人自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C-DRG收付费改革,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三明医改走深走实的重要举措。各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措施,增强精细化管理,加强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提升,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同时注重总结提升C-DRG收付费成效

(二)强化管理一是加强管理。医院应细化落实C-DRG临床诊疗规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提升C-DRG质控水平,规范病案管理、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扩大病组临床路径管理的覆盖面并纳入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C-DRG收付费管理,按要求规范上传相关病案信息、医保结算清单,确保患者实时出院结算和病组大数据准确性。二是加强信息建设。加强院内门诊和住院信息互联,将患者住院前24小时在本院发生的,与本次住院诊断有关的门诊检查化验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合并结算三是规范诊疗行为。应严格执行患者入院和出院标准及诊疗常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C-DRG临床诊疗规范,严禁将门诊可以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结算;严禁将住院范围内费用通过门诊、外购处方等方式变相增加患者负担;严禁分解住院、诊断升级、院外购药、减少服务、推诿病人、不合理使用药品耗材等不规范诊疗行为。

(三)加强监管。一是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保部门要多措并举,利用信息化实施C-DRG收付费智能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C-DRG收付费过程监管,加大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查处力度。二是加强考核,继续C-DRG入组结算率、CMI值变化率、规范病案首页填写及数据上传等管理指标纳入院长年薪制考核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健部门要指导医院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细化临床路径表单并纳入信息化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和提升医疗质量。

(四)做好监测。医疗机构是执行C-DRG收付费改革的主阵地,是与患者沟通交流的第一线。各医院要加强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开展DRG收付费实施医院运行情况监测建立C-DRG收付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医保、卫健部门沟通

本通知自20231010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三明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DRG)定额收付费标准

2.C-DRG收付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药品及分担比例

3.C-DRG收付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9类高值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及分担比例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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