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19〕7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推进医保体系,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闽税发〔2019〕3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武警中队官兵)医保参保缴费率应不低于2019年度水平。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港、澳、台学生;
(三)驻县(市、区)武警中队官兵;
(四)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已在三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子女。
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时间
(一)筹资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520元/人。
(二)缴费时间
1.正常缴费期: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补缴期:在正常缴费窗口期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缴纳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中,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按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后补缴人员按2020年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2月29日后补缴的参保人员需执行60天的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及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四、参保登记
上年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居民医保登记。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及停止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城乡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居住证)或港澳台通行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二)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持户口簿、出生证在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三)高等院校学生持身份证或港、澳、台通行证由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四)其他在校学生持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持身份证、学生证在学校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五)驻各县(市、区)武警中队官兵由所辖中队办理参保登记。
(六)免缴对象由认定部门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
五、缴费方式
(一)缴费居民
税务部门接收由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登记信息和应缴费信息后,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资金先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手机终端。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云闪付、e三明。城乡居民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下载闽税通APP、云闪付,可完成自行缴费;其中:闽税通APP,实名认证后可自助为本人或家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网上终端。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会及高校的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为所属辖区(学校)内的参保人批量代缴,也可查询所属辖区(学校)的缴费情况。
3.自助终端。城乡居民(高校在校生除外)可就近在村(居)委会或金融普惠点,通过在金融普惠点或村(居)委会的自助终端设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普惠点商户和村(居)委会应为缴费人提供便利服务。
4.上门申报。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缴费期内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申报缴费。
缴费人通过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云闪付、自助终端、电子税务局等自助渠道缴费后,将实时生成电子缴费记录凭证,缴费人可通过闽税通APP、电子税务局对凭证进行核验。
(二)免缴居民
1.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无须缴费。各认定部门于认定或取消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后及时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计生、残疾资助对象:根据县(市、区)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资助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无须缴费。各认定部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资助参保花名册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纳入(或取消)资助参保,由有关部门申请县级财政资助金额后自行与免缴对象结算。
3.特困、困难大学生:由高校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特困及困难大学生资助参保花名册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资助参保的人数不超过实际大学生缴纳人数的20%。
六、基金对账与上解
(一)正常缴费期的基金对账与上解。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征收金额;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根据各部门确认的免缴人数计算资助金额;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核实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配套补助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并向乡镇、街道下拨工作经费。
(二)非正常缴费期的基金对账与上解。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应于每月1日前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征收金额;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于每月1日前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第一、二类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将新增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计算资助金额;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7月10日前核实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配套补助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2021年4月10日前核实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上解市财政专户。
七、组织与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税务、医保、人社、教育、民政、农业(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高校、武警、审计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部署、宣传发动、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有序衔接,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查,按月通报参保缴费进度,确保工作落实。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复核、汇总辖区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信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征缴衔接工作,指定村(居)委会专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摸底排查、入户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指导、审核对账、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征收、缴费宣传及业务培训,按要求做好入库、催缴、退费、缴费进度上报等工作,及时接收医保部门发送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应缴费信息并将已缴费信息回传医保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收入的管理、会计核算、统计。
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人员信息维护,提供系统支持和参保录入培训,及时发送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应缴费信息给税务部门并接收税务部门反馈的已缴费信息,根据教育、民政、农业(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卫康、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比对并反馈,将免缴对象及时纳入资助参保,做好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资金筹集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到账核对,确保个人缴费资金及各级补助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促进我市城乡居民村级养老和医疗保险便民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协调人社服务中心专人做好参保录入和缴费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我市公立、私立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高校等)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参保缴费(高校学生由高校办理参保缴费),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给医保部门,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参保信息和税务部门反馈的缴费信息进度,对未参保、未缴费的在校学生进行再发动、再督促。
民政、农业(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免缴人员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其中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已纳入医保系统管理的人员名单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其他免缴对象名单由有关部门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给医保部门。
高校:负责全体在校学生的参保信息录入、免缴特困大学生和困难大学生的认定和报送,并与税务部门做好缴费衔接。
武警:负责各县(市、区)武警中队官兵的参保信息录入,并与税务部门做好缴费衔接。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入库、专款专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推进。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医保基金征收的工作经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各自财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根据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完成情况及时结算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四)广泛发动,应保尽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广泛宣传作用,利用电视、网络媒体、共享平台、发放宣传单、公告黏贴进楼道、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多种途径,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确保按时足额征收。
附件:1.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汇总确认表
2.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情况确认表
3.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医保征收情况确认表
4.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花名册
5.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
三明市医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汇总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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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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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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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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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人数 |
免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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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小计 |
普通居民缴费人数 |
武警缴费人数 |
市属高校缴费人数 |
省属高校缴费人数 |
小计 |
县(市、区)级财政资助参保人数 |
市属特困及困难大学生免缴人数 |
省属特困及困难大学生免缴人数 |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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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金额 |
财政应上解金额 |
高校个人缴费资助金额 |
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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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普通居民个人缴费资金 |
武警个人缴费资金 |
市属高校个人缴费资金 |
省属高校个人缴费资金 |
合计 |
县(市、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
县(市、区)财政资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市属高校免缴人员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省属高校免缴人员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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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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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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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医保(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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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于2020年1月10日前填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情况;2020年7月10日前填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缴费情况;2021年4月10日前填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参保缴费情况。 |
附件2
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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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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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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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 |
资助身份 |
部门申报人数 |
实际资助人数 |
部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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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
医疗救助对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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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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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 |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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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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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
医疗救助对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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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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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计生资助对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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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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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医疗救助对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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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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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残疾资助对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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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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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局 |
重点优抚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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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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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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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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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填报,各认定部门确认。 2.实际资助人数扣除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存在多重资助身份的人员按先医疗救助再其他资助待遇的优先顺序享受资助,不可重复填报。 3.其他计生、残疾资助对象根据各县(市、区)有关文件规定资助参保。 4.本表一式9份,市财政、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卫健、民政、农业、残联、退役军人局、医保经办机构各1份。 |
附件3
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情况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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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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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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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缴费人数 |
武警缴费人数 |
市属高校缴费人数 |
省属高校缴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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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小计 |
入库人数 |
退库人数 |
小计 |
入库人数 |
退库人数 |
小计 |
入库人数 |
退库人数 |
小计 |
入库人数 |
退库人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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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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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个人缴费资金 |
武警个人缴费资金 |
市属高校个人缴费资金 |
省属高校个人缴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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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小计 |
入库金额 |
退库金额 |
小计 |
入库金额 |
退库金额 |
小计 |
入库金额 |
退库金额 |
小计 |
入库金额 |
退库金额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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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税务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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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税务部门填报已入库人数和金额以及已退库人数和金额。于2019年12月31日前填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居民医保征收情况,此后每月1日填报上月数据,一式三份,县(市、区)税务局、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表间关系:1=2+5+8+11;2=3-4;5=6-7;8=9-10;11=12-13;14=15+18+21+2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本表中1、2、5、8、11、14、15、18、21、24栏分别与《附表1》中的2、3、4、5、6、12、13、14、15、16栏在集中缴费期数据一致;此后填报填报《附表1》数据与《附表3》相应月份的累计数一致。 |
附件4
__________县(市、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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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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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别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资助参保类型 |
户籍类型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资助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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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本次移交 人(其中可正常移交 人,不可移交 人,不可移交原因详见备注),移交后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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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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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管理部)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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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填报除医疗救助对象外的其他资助参保对象,含其他计生资助对象、其他残疾资助对象、特困大学生及困难大学生,各有关部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表报送医保中心县(市)管理部(特困大学生及困难大学生于2020年1月15日前填报),所列人员将纳入资助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附件5
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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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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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别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医疗救助类型 |
户籍类型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新增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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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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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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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移交前管理医疗救助对象 人,本次移交 人(其中可正常移交 人,不可移交 人,不可移交原因详见备注),移交后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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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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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联,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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