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50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8-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2018年第十次专题会议纪要》(〔2018〕8号)精神,落实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为进一步深化医改,有效落实分级诊疗,切实加强基层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已参加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登记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卒中及后遗症和支气管哮喘门诊特殊病种的患者。
二、保障的基本药物范围
基层慢性病门诊保障用药共39种。为进一步落实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集采续签及我市药品采购厂家和价格动态调整情况,对基层慢性病门诊指定用药进行同步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三、保障水平
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门诊使用指定药品实行单列管理,予以全额支付。
四、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在行政村设立的村卫生所和医养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工作要求
(一)各总医院(医联体)应及时将基层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基本药物相关信息发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在行政村设立的村卫生所和医养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各总医院(医联体)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督促、指导以上各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有效保障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种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三明市基层慢性病门诊指定用药相关信息汇总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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