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1-00066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1〕4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科室、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围绕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改革目标,聚焦医疗保障民生领域“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标,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闽医保〔2020〕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三明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市级清单)和《三明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清单制度。全市医疗保障系统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市级清单和办事指南(见附件)。各派出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应深刻认识实施全市统一的市级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学习,准确把握市级清单和办事指南内涵,全面落地实施。
二、及时公布并调整完善。市级清单和办事指南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各派出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应因地制宜,公布宣传市级清单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阅读、查询、下载或使用。
市局根据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以及信息化手段、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公布修改情况。各派出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如有地址变迁、电话更改,应在新地址和办公电话启用前向局和市中心报备,由局和中心办公室统一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相应内容,确保市级清单和办事指南及时更新和准确规范。
三、强化监督评价。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规范经办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明察暗访和曝光力度,及时向全系统通报结果,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工作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三明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三明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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