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2-00085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2〕6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1-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政办规〔2022〕11号)规定,现将医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救助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51元。医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救助限额,以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原则上百位四舍五入取整确定。
二、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及限额
1.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2023年为8200元。
2.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2023年为3300元。
3.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3年为8200元。
4.救助限额: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2023年为33000元。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