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27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17
- 有效性:有效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切实减轻门诊慢病医疗费用负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进一步调整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病种种类
(一)新增7个门诊特殊病种。
(二)扩大适用范围。
(三)设置过渡期。
二、完善待遇政策
调整规范后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年度限额等保障政策详见附表。
三、加强就医管理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疗,患者身份信息、疾病病种及就医记录准确无误,确保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要及时配备必要治疗药品,保障慢特病患者门诊治疗不受影响。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三明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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