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26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的通知
明医保规〔2023〕1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3-05-17 09:02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文件精神,持续落实好惠民政策,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C-DRG收付费管理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55%,三明市区及沙县区原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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