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3〕2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照要求切实做好4月1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34号)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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