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3〕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2-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10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3〕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落实省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氧气吸入”“腹膜透析置管术”等三个主项目说明并增加9个细项,增加的项目价格按省同级医院价格90%核定,相邻级别医院价格差为10%。(详见附件1)
二、修订“体外人工膜肺”“经鼻高流量温湿化氧治疗”2个项目的除外内容;将除外内容“缝合器”拓展至“经血管介入诊疗”;活检针(钳)纳入除外内容“特殊穿刺针”。(详见附件2)
三、修订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保持不变,修订除外内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医保部门要加强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2月8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三明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2.除外耗材修订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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