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07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3〕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1-3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 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医保〔2023〕10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3-01-30 15:02

市第一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医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3〕1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整体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开展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为列入省“无陪护”试点公立医院的试点业务科室。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包含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相关耗材和基础护理。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按照省级划分第三类价区区域系数0.85核定。其中:试点医院试点业务科室涉及我市DRG收付费并纳入DRG收付费结算的,可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规定退出DRG收付费管理的执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二、医保支付政策。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收费标准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

  三、相关要求。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规范临床护理行为,加强院内收费管理,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信息系统和分类结算清单的更新维护,并按规定上传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结算编码及明细费用,做好医保结算工作。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对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或未按规定收费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1年,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部门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2.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

  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3.列入省试点公立医院整体护理按床日(DRG除外部

  分)收费三明标准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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