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03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1-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我市落实省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项目,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其价格按照我市现行门诊诊查费标准核定。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我市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三)调整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的国家结算编码为001102000011000-111000005。
以上具体详见附件。
二、医保支付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与价格行为,做好宣传与收费公示和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医保部门要对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管。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
三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查费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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