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2-00053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2〕3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医保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各总医院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效衔接,巩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门诊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即普通门诊起付线7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医保政策范围内1.7万元,生育津贴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二、做好产前登记。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确认怀孕后,可申请办理产前登记,申请渠道分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办理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e三明APP等途径办理;线下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生育服务登记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至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办理。
三、设立明细科目。全市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设立明细科目,单独核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确保生育保险各类报表的统计填报。
四、其他要求。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调整后的政策文件告知属地参保单位和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总医院(医联体)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在行政村设立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7月20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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