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1-00056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1〕7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2-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的通知》(闽医保〔202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药品目录调整的工作安排,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待遇平稳接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新旧目录衔接工作。原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原自行增补医保药品在2022年6月30日全部消化。
三、保障国谈药品落地。确认国谈药品对接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确保医疗机构落实国谈药品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和使用途径。将国谈药品配备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及协议管理内容,辅助新目录的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2021)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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